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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3月20日,霞山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“隔空”审理一起口罩诈骗案,并当庭宣判,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,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2月9日,被告人刘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。被害人冼某浏览该信息后,通过微信联系刘某购买口罩。刘某谎称其表妹有口罩出售,假扮中间人介绍冼某购买口罩并收受货款,先后共计诈骗冼某人民币45450元,后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赌博。案发后,刘某的家属退还冼某人民币10000元。2月11日,刘某主动联系苏某,谎称有口罩出售,诈骗苏某购买口罩的货款人民币10500元。案发前,刘某主动退还苏某人民币5000元。2月14日,刘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,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,通过微信诈骗他人财产,价值人民币50950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综合考虑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用于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,诈骗公民财物;具有自首情节以及退还部分诈骗赃款等量刑情节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提醒
在举国共渡时艰的疫情防控时期,公民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,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。在注重防护的同时,公民应当提高对利用“口罩”“防护镜”“防护服”“疫苗”等预防、控制新冠病毒灾害用品噱头来诈骗的防范意识,同时做到不传谣、不信谣,对于违法犯罪行为,及时报警,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,共同维护安全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。
来源:湛江中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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